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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私家侦探

日期:2023-10-08 22:07 人气:

宁波市私家侦探:儿媳离婚后还能嫁给公公吗?“法眼看世界”团员老白发布了这段视频。 视频的大致内容是:前儿媳和前公公想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 后来,他们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此举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家庭关系失序。 尤其是小孩子,不知道该怎么称呼他们? 因此,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是不会登记的。 老白问我:这有道理吗?

事实上,我在几个小组中看过并讨论过这个视频。 目前,两种观点颇为激烈。 我没有见过他提到的案例,一直想寻找类似的案例。 但我只能找到一例因前公公与前儿媳结婚登记而引起的户口迁移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3年的浙江宁波,是因为想登记以获得拆迁的好处,但后来村委会因村委会没有盖章而拒绝办理户籍转移,所以公安机关未能采取行动,我起诉了法院。 尽管法院没有触及前公公和前儿媳婚姻的有效性,但案件对他们的登记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其登记合法,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况,其婚姻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种意见认为,他们的婚姻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不被公众所容忍和接受。

法律专家参考意见(陈薇/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0076页引用

至于直系姻亲是否可以结婚,我国现行婚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修改婚姻的讨论中,不少人提出应明确禁止直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为这种婚姻关系违反传统伦理道德,容易造成亲属关系混乱。 国外许多法律都有禁止直系亲属结婚的规定。 但这一意见并未被采纳,主要是因为姻亲之间一般不存在血缘关系,姻亲之间的婚姻不会产生遗传后果。 因此,是否禁止姻亲婚姻以及禁止的范围可以根据道德和习俗来调整。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道德对于公公与儿媳、婆婆与女婿以及其他直系姻亲之间的婚姻有着强烈的否定态度。 但从中国婚姻习俗来看,某些旁系姻亲之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 比如,鳏夫后,女方嫁给舅舅,男方娶嫂子,这是普遍认可的。

原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浙甬行中字52号

案由:行政受理

裁判日期:2013年5月23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陈某琼的法定代表人为赖某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件事实】陈某华系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某村农业户口村民。 他于20世纪70年代与未涉案的王某丽建立了事实婚姻。

2012年9月17日,原告陈某华与外地人王某丽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婚姻离婚手续。 原告陈某华与外地人王某利有一子,外地人陈某是居民。

2003年,案外人陈某与原告赖某结婚,育有一女原告陈琼。

2012年7月至8月,案外人陈旭与原告赖玲梅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原告陈某华与原告赖某梅登记结婚。 同日,原告陈某华向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原告赖某梅、陈某琼的户口迁移申请。 被告高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陈某华需到所在村的村委会领取盖章的证明文件,并退回申请材料。

原告陈某华、赖某梅、陈某琼提起诉讼,确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负有法定责任:对辖区内的户籍进行行政管理。 登记结婚后,原告陈某华、赖某梅以夫妻俩避难为由,向被告高新区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被告高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收到原告陈某华的申请后,进行口头答复,告知原告陈某华需提交本村村委会盖章的同意搬迁证明文件他的户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公安部三局关于〈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的初步意见》 ”,第1点“关于登记范围”,即“群众户口登记” 根据《搬迁登记机关办理搬迁手续并发证》第八十六条和《搬迁条例》的规定《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试行)》》中,被告高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已口头回复原告陈某华,并告知原告陈某华应已取得该证明文件批准户口迁移的村委会。 不存在程序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原告陈某华、赖某梅、陈某琼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华的诉讼请求,赖某梅、陈某琼请求确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