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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私家侦探: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证据收集

日期:2023-12-18 22:58 人气:

宁波市私家侦探: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对于涉及玩忽职守的刑事案件,少数审查调查在初次接触案件时不知如何处理。 本文从玩忽职守犯罪的司法认定入手,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证据收集进行梳理,以供参考。犯罪主体的识别和相关证据的收集。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玩忽职守罪第九章主体的解释》,可分为五类:类别: 一、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二是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公务人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国家机关编制以外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因此,本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有关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例如,相关人员属于上述第一类、第四类的,需要领取相关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的人民团体设立批准文件等。当局。 二是证明相关人员正在从事公务。 例如,第一类人员需要收集任命文件和干部简历,而其他人员则需要收集相关机构的任命书或授权书、就业协议以及身份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类人员需要采集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其自然身份宁波私人调查取证公司,特定主体还需要采集资格证书等证据证明其特定身份。

2、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因过失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认为能够避免。 这里的过失仅指造成的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不排除故意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涉嫌犯罪的行为。 而且,如果行为人因认知能力有限或者客观条件无法预见或者避免危害后果,则不存在主观过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的真实心理状态宁波证据调查公司,或以过失掩盖故意,或以不可预见性、不可抗拒性掩盖过失。 审查调查必须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真收集相关证据。 筛选:首先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等,分析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后果的真实心态; 其次,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受教育程度等,分析其认知能力; 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级别、任期、工作业绩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客观行为的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 该罪的特点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定责任,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 需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和具体性规定。 二是基本职责,即本岗位应遵循的具体规定。 收集相关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是授权责任,即因主管机关或人员授权而获得的责任和权限。 需要收集有关机构或者人员的授权文件、说明或者证言。 四是按照惯例应当履行的职责,即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既定惯例或者工作习惯应当遵守的职责。 需要收集相关领导、同事和类似职位人员的证词。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擅自缺席,即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行事; 二是完全不履行职责,即虽然不擅离职守,但根本不履行职责。 行为; 三是履职不彻底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即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敷衍了事,违反了有关规定履行了职责。 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审查对象的供述和调查、领导和同事的证言、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

4、重大损失的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 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关于“重大损失”,根据“两高一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损失”主要包括: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3人以上重伤,或轻伤9人以上,或2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6人轻伤;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原因造成公共财产受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