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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侦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为保证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宁波私家侦探那家正规 ,结合办案实践,就非法证据排除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一些观点。
识别标准必须准确。 非法证据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头证据。 根据“两高三部”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采用非法拘禁、变相拘禁等非法手段。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他非法手段还包括冷冻、饥饿、烘干、烘烤、疲劳审讯等。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界定什么是引诱、欺骗,主要是因为它有时与审讯手段无法区分。 实践中,禁止的引诱手段通常是指以非法利益引诱的方法,比如告诉吸毒者只要认罪就可以为其提供毒品; 禁止的欺骗手段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手段,例如向受访者谎称其亲属遭遇车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只有认罪才能见面等。 但在审讯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告诉同案犯对方已经招供,促使其招供的方法,并不属于被禁止的欺骗手段。 二是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无法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解释。 “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方式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定“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应明确适用对象。 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言词证据和物证,其中言词证据包括被调查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包括物证和书证。 实践中,尚不清楚物证是否仅指物证和书证,是否包括勘察、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提及其他物证。 由于制定规则的目的是基于保护人权,任何物证都可能被非法收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不同,不能生搬硬套套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和标准,但职务违法调查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排除的方式要区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证据采取不同的排除方法。 一是对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头证据进行强行排除。 但调查的方法与口供相同后,被调查人重复供述如何处理? 参照《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五条,一般应当予以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根据检举、检举或者自我发现,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更换调查情况。 其他调查再次讯问时,会告知调查自己调查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根据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
二是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酌情排除。 由于此类客观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排除后无法再次获取,尽管收集违反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应首先给予改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 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实践中应当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有缺陷的证据是指在取证程序或者取证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的证据。 它与非法证据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程度。 有瑕疵的证据是指取证程序中存在轻微违规行为宁波侦查取证,如口头证据缺乏调查签名、搜查时缺乏证人等,经更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信的。
启动程序应标准化。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取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并行的方式实施。 首先,它是依职权发起的。 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 因此,有必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必须全程核查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发现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积极排除。 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调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排除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口头证据的,可以形成专项报告,按程序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调查。 派调查重新调查取证,并在讯问过程中重新告知了起诉权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复核调查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提供补充证据或者书面说明。 不能补充补充证据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宁波侦查取证被检查调查指控或者检举检查人员、调查采用非法方法取证的,必须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 根据《不规范排除程序》,“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行为的取证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线索”是指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明确的信息。 (陈晓云、张剑锋,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检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