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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侦探: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案件基本事实】赵某、王某为夫妻。 因感情不和,其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30日13时左右,赵某酒后前往岳母家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拿走户口本。有机会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失败了。 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年幼的孩子,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谅解书,向赵某表示理解。 随后,赵某因强奸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法律问题。
【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 主要原因是:夫妻关系婚姻期间没有发生强奸行为。 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特定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王某提出离婚后,法院没有进入庭审程序,也没有判决离婚。 因此宁波外遇侦探咨询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还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导致个别妇女滥用法律规定,使丈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理由是:从婚后的生活状况和夫妻关系来看,被告与受害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即使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下去,也只是名义上的。 仅凭结婚证不能起诉丈夫。 他可以随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宁波婚外遇取证,被告人赵某在受害人王某提出离婚时,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 犯罪。
【点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姻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 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请求权”。 丈夫可以提出“要求”,但不能想当然地“执行”,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并不将“丈夫”排除在实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丈夫的“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取决于具体行为实施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在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丈夫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如果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或者不稳定的状态,则可能构成强奸罪,例如: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分居、一方提出离婚(包括离婚期间)。法院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状态的; 婚姻属于包办婚姻、法律禁止的婚姻、胁迫婚姻或者法律认定无效的婚姻; 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其妻子,成为强奸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