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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审判)
(2021)
第一章
一般的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对外出具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 2 条【定义/功能】
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陈述或者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方披露、分析特定法律事项,以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者通知第三方有关事项、获取有关信息,或者造成一定法律效力专业法律文件。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出具律师函:
1、要求第三人向委托人履行付款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 要求第三方对客户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
3、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有法律地位;
4、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管辖提示1】民事案件中,通常可以发送律师函(如履行支付金钱或交付财产的义务、对委托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解除合同、改变原有法律地位等),但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是是否终止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不宜发送律师函; 刑事案件中,除刑事自诉、刑事和解案件外,不宜寄送律师函; 行政案件不宜向行政机关寄送律师函。 当事人如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诉、反映、协商的,建议以其他正式文件办理。
第二章
办理律师函业务指导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发表法律意见,审慎使用法律语言。
【管辖须知2】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律师函寄给收件人,一份由承办律师备案,一份由委托人保存。
第四条【发行限制】
律师只能在履行其专业职责的过程中签发律师函。 律师兼任仲裁员、社会团体成员等职务时,律师函不得用于兼职。
第五条【保密制度】
律师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应当严格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管辖提示三】律师在起草律师函之前,应要求委托人明确出具律师函的目的; 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审查。 律师应在明确委托人来信目的并查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分析委托人现有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遇。 通过出具律师函来证明委托人的商业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或促进。 制定出具律师函的策略并与委托人书面确认。
第三章
出具律师函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谈话记录】
承办律师应当在核实委托人主体资格、充分了解委托事项具体情况后,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 谈话笔录可以记录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
第七条【授权/拒绝】
7.1 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的,应当办理立项手续并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人对其陈述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委托人拒绝作出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受理案件。
委托人坚持提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或者主张、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其他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的,不得受理。
7.2 出具律师函不属于单一法律服务,而是附属于其他法律服务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注明。
第八条【收费合规性】
律师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回
写律师函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明确发行目的】
在写律师函之前,首先要明确出具律师函的目的。
【管辖帖4】出具律师函的目的是律师函在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总之,律师函的法律效力至少包括:回复对方的函件宁波调查取证事务所,减少和避免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向对方施加压力,改变期望/与委托人谈判解决纠纷,规避诉讼风险,为委托人创造谈判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使函件产生提醒、通知、诉讼时效中断等法律效力; 通过信函获取对方当事人的答复,达到获取证据/相关信息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