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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私家侦探:论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本质上讲,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权利是辩护权的延伸。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从初审阶段推进到侦查阶段,极大提高了辩护律师的程序地位。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运用还存在不少困难。 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取证研究。 1. 律师调查取证权简介
(一)简述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和特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的准备权,是律师权利的核心权利。 所谓调查取证是指有权调查调查的组织或者个人为取证案件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根本目的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帮助其免除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存在争议。 广义的调查取证权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权利的收集,如调查、阅卷权、复制权、传播权等。 调查的调查取证权取证取证,而且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取证调查。 考虑到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发挥自身调查取证重要作用,目前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主要是狭义的界定。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辩护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二)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取得的取证材料,调查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首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一种职业权利,是基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而存在的[1]。 辩护律师只有受到刑事诉讼主体的委托,并能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和约束,才能享有这一权利。 但调查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不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不属于举证责任的一部分。 就是为了降低败诉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辩护人认为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情节轻微的证据而未提交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作用分析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作用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切实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调查取证离不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 由于辩护律师在正式诉讼案件中天然的弱势地位,辩护律师直接出示有效证据“抵制”检察院的情况并不多见。 如果法官单纯依靠检察院提交的卷宗证据,难免会出现片面性,判断会显得主观性。 因此,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充分掌握案件情况,赋予指控双方平等的权力,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2]; (2)能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避免冤假错案: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导致自身辩护权无法实现。 通过聘请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的授权下,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案件证据,充分挖掘案件的证据信息,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发声,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取证:我国调查实行无罪推定。 中[3]. 因此,只有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才能避免辩护律师世路想取证却取证不到证据的尴尬局面。 这也是充分了解案件真相的必要措施。 2. 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面临的困境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调查的难点在于:(一)相关立法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律师调查取证的取证延伸到侦查阶段,并完善了相关制度,但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没有量化具体权利。 此外论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各项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存在矛盾。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征得有关人员和机构的同意,但《律师法》又规定不需要许可。 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质量大打折扣取证 在实际调查取证中,很多人担心被牵连,会刻意回避、不配合。 此外,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密切的关系。 辩护律师如果要调查取证,往往需要得到被害人或者家属的同意。 通常,很难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同意,这给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部分人非法打击报复,二是被司法机关“穿鞋”。 一是招致部分人非法报复: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会触动部分人的利益,这些人就会向辩护律师发泄愤怒,进行非法报复。 例如,2015年5月2日的安庆火车站抢劫案中,取证死者的代理律师调查阳在另一起案件取证时遭到20多人殴打,导致右小腿骨折。 这是典型的非法报复行为。 这就导致监护律师出于自我保护而不愿意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极大地打击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 比如“李庄案及北海四名律师刑事拘留案”就曾一度令法律界不寒而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