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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困境及对策

日期:2023-08-01 14:12 人气:

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困境及对策

——从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看

张杰王瑞玉*

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社会危害和影响往往难以估计。 当前,惩治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是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建设美丽中国、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 但由于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打击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从回顾抓捕工作的角度,深入分析环境毒品犯罪的特点和侦查工作的难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更加全面、准确、有效地打击环境毒品犯罪,保障生态环境和民生人民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特点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运用刑法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需要的产物。 人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食品毒品犯罪也凸显出来。 现行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有其自身特点:(一)行政隶属性,即环境食品药品犯罪的设立依赖于行政法规、行政命令。 取得行政机关许可的前提或者违反行政法规安全规定的。 这就决定了打击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首先要审查其是否违反行政法规。 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的查处,有赖于环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 (2)潜伏性,即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中间有较长的潜伏期,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复杂性,即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的危险性不易察觉,科技含量高,往往需要先进的技术检测和长期监测才能确定。被识别。 (四)跨区域性,即环境犯罪、食品毒品犯罪 此类犯罪通常跨越多个行政区,犯罪地点与危险结果发生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受害人众多,分散在各个地区。

二、审查逮捕实践中凸显的食品药品犯罪环境和侦查难点

(一)缺乏线索

司法实践中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侦查机关自行发现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②]由于食品药品犯罪和环境犯罪均具有隐蔽性、危害潜伏期长、因果关系不易确定等特点,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环境犯罪的举报往往不被重视。因为相关部门的线索并不具体。 值得注意的是,侦查机关从群众举报中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有限。

同时,虽然根据“两高”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办法》,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总局国务院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对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仍有以罚代刑的空间和意愿因为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准备材料、证明自身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而且自身利益在承受这一切不利因素的同时也不会发生变化。 [③]不转让不仅可以节省大量工作量,而且可以让当事人感恩并给予好处。 即使被发现,检察院也只是提出检察建议,并没有强制力。 这个时候就可以转移了。

因此,综合来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不高,侦查机关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得线索的几率也不高。 但侦查机关本身,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普遍人少、案件多。 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他们主动深挖食品药品犯罪、环境犯罪线索的次数有限,最终导致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线索来源稀缺。

(二)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

根据无罪原则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注重严格控制证据,对刑事定罪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困境变得越来越突出。

一是物证扣押、保管不当宁波婚外遇取证,物证缺乏。 如上所述,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犯罪都属于行政隶属,司法机关依靠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来定罪。 由于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环境、食品药品案件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证据保全意识淡薄。 社会甚至在办案初期销毁涉案食品、药品,或在污染源发现后迅速采取措施处置污染物,防止对附近居民造成损害,导致侦查机关失去关键行政执法部门取证案件时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