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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行纪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控制案件。”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按照规定和纪律提出纪律处分或者处分意见,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规范手续齐全,程序合规。” 党内法规明确了案件审理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 那么“确凿的证据”又是什么意思呢? 由于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实践中的标准因人而异,案件质量也参差不齐。
证据审查判断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抓住要点,才能事半功倍。 笔者结合自身经历,谈了实践中常见的五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1.关联与联合证据法。 即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汇集有用的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①分析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一律首先消除。 ②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的性质,是因果联系还是非因果联系; 是必然的连接还是偶然的连接; 无论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等,连接的性质不同,证明的能力也不同。 一般来说,前者的证明力更大。 ③多层次解读物证,全面细致地掌握其中所蕴含的信息,通过鉴定、鉴定,将物证与人和案件联系起来。 例如,在贿赂案件中,从被调查人身上收受的贵重礼品,未经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物证。
2、确认求同存异的方法。 即审查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以确定是否属实。 不能凭孤立的证据来定案,是证据的基本规则。 在需要佐证的事实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比较,用佐证来检验每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党员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违纪案件中,6名党员干部在一家餐馆聚集喝酒。 其中,A否认自己喝酒,而同桌食客B、C、D均证实A喝酒,酒店工作人员也证实A喝酒。 B、C、D的证言与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 经查,A的说法存在歪曲事实,不能予采纳。
3、消除矛盾的方法。 即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差异和冲突,发现证据本身的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等,从而有效消除矛盾或合理解释事实。矛盾。 证据本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宁波证据调查公司,或者该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或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在吕某受贿案中,吕某供述自己收受了行贿者一张面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行贿者也给出了同样的账号。 尽管行贿受贿当事人供述一致,但事实上,该超市从未销售过3000元面额的购物卡。 双方的供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因此,法院判决排除了支付3000元的事实。 又如,在检查、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清单,存在矛盾,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应当排除; 没有调查、物品持有者或者见证人签名的,或者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质量等不明的,可以补充、更正,并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纳。
4、专家咨询法。 纪律法律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办案人员很难精通所有行业领域。 这就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协助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 例如,涉案名表、箱包、名人字画的真伪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确定,需要借鉴专业人士的真伪鉴定和定价意见。 又如,在渎职案件中,在认定安全事故责任时,必要时需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5. 可疑的豁免法。 如果有疑问,就意味着无法正面证实,形成内心确信宁波侦探网,排除非法证据。 例如,在一审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筹备办公室项目经理、副主任、主任、助理主任张国喜受贿案中,张国喜辩称其此前供述被严刑拷打后,被提取后送入看守所时,体检单显示其右上臂皮下有瘀血宁波私家侦探事务所 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皮肤有2厘米的划痕。 调查机构无法提交不涉及酷刑的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不能排除暴力取证的可能性,故排除了张国喜的主要罪名供述,仅认定张国喜的自愿供述系侦查机关不知情的6000元贿赂款。 。 (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