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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侦探调查:提升检察官有效指导侦查能力检察机关依法早期介入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的。 是指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办理尚未进入检察机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同时,参与或者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一些案件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并在侦查结束前指派人员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早期干预是在我国推进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 它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背景。 多年来取得的良好实践效果也证实了早期干预的意义和价值。 各地检察院一直在探索如何让这种方式更加有效地侦查和监督。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本报见习记者 张晨 董凡超
9月1日,舆论焦点的江苏昆山“反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于海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发生后,检察院立即派员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宁波侦查取证公司,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对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做法也引起广泛关注。
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长生疫苗”事件、携程亲子园虐童案……检察机关为何提前介入这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 效果如何? 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法人。 专家认为,早期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如何把握早期介入的深度和规模上。 指导调查不能代替调查。 如果检察机关参与太深、太广,可能会面临纠纷,干扰公安机关正常侦查工作; 如果参与太浅、太窄,就可能成为纸上谈兵,达不到真正指导调查的目的。 和效果。
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在江苏昆山“反杀人”案通报中,昆山警方提到“请检察院提前介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或者在犯罪案件发生时,主动出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 干警介入对公安机关取证、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目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尚无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草案曾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作出授权规定。 然而,最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除了这一规定。
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一些关于早期干预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江苏、山西、四川、广东等地也有一些经验做法。
万毅介绍,川南各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采取派出专案检察官提前介入的方式,对“八类”立案侦查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公安机关的案件”。 根据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签署的联席会议文件,公安机关接到“八类案件”报案后,必须立即通知检察院提前介入。 专派检察官办理公安机关的立案和调查取证活动。 全程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侦查逮捕起诉一体化”工作机制。 在“缉检一体化”背景下,结合南山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的特点,提出应进一步强化检察指导乃至侦查主导权。 具体工作方式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检察室,检察官指导派出所的侦查活动,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行“双报制度”。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者举报人可以同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 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
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及早介入侦查,有利于解决取证难、证据少、打击不力的问题。一方面保证一次侦查,避免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宁波调查取证事务所,尽早提供心理援助、医疗救助等。”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反查科检察官王英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海曙区检察院反查部过去26次提前介入相关案件三年来,有效指导调查取证,取得法院判决支持未成年人司法双向保护。
宁波侦探调查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指导取证,建立侦查制度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从源头改进举报工作。 提高抓捕案件质量,推动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检警关系。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起诉指南(试行)》,规定对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提前介入调查。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一起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中,我们发现涉嫌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嫌疑,立即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并指导。取证。 最终,侦查机关侦破了8人组织卖淫案,并对8人提起公诉。 三名被迫卖淫的未成年人协助有关部门将她们护送回家乡。”王英告诉记者。
在另一起案件中,宁波当地一名保安猥亵了两名五六岁的打工女孩。 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受害人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各级政府申诉,引起严重社会关注。 海曙区检察院非稽查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并指导取证。 最终,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作出赔偿。 两名被害少女经检察机关提拔,各部门联合采取心理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综合救助措施,使她们恢复了正常生活。 其法定代表人暂停诉讼、停止探访,办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早期干预主要有两种类型:案件干预和类案件干预。案件干预主要适用于那些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关注度、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类案干预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件有其特殊性,总体侦查方向和具体取证活动往往需要检察机关的指导和意见,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案件和其他有特殊证据的案件。”万毅说。
取得骄人成绩还需要提升能力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底,山西省检察院共参与命案侦查685起,提出指导取证意见建议539条。 公安机关采纳建议519件,采纳率为96.3%; 共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意见15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5件提前介入热点事件的专家:提升检察官有效指导侦查能力,纠正率100%。
记者了解到,侦查过程中的违法侦查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取证,是冤案产生的根源。 因此,检察机关早期介入命案侦查,是加强侦查监督、有助于防止冤案发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官的举证质证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苗树全告诉记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纷纷落实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部门和人员配置,检察官和司法体制有所调整,但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司法理念也在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事实证明,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把握不准确,出现了一些对检方和案件不利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早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侦查机关遵守规定”。审查起诉的标准和条件、犯罪构成要件等,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更加准确、全面地掌握证据,便于在后续法庭审理中更加完整、全面地展现。” 苗树全说道。
早期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院如何把握早期介入深度和规模以及检察官自身职业素质能否适应侦查工作等。
“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对检察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逮捕、起诉部门检察官习惯于案头工作和笔试,缺乏侦查工作的经验和经验,因此提前介入。 “检察官需要实质意义上参与侦查,就像‘学者遇见军人’一样,如何培养和培养检察官有效指导侦查的能力,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问题。”万毅说。 。
本报讯 北京9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