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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如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否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作出了规定。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可以现场询问证人,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 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 当场讯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讯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证人的询问应该单独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证人,应当告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伪证、隐匿犯罪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讯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讯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情况对证人进行口头调查和讯问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程序、笔录等作出了规定,但对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法律规定不严。
1.证人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通过询问证人取得的证人证言不符合侦查人员的要求,侦查人员会反复询问证人,不得离开讯问场所,尤其是在
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绝,证人未必能长期自由活动,特别是污损证人、涉案重要情节的证人。 严重违规。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询问证人的最长期限,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有悖于刑事立法精神。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与证人面谈的时间没有限制。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没有规定会见证人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不得有任何特权。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 不言而喻,证人被讯问的最长时间也应该有时间限制。
3、证人容易作假证。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 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询问证人的期限。 调查人员对目击者目击的事情不满意。 他们长时间反复盘问证人,使证人与外界隔绝,给证人身心带来巨大压力。 产生阻力。 这样,就有可能不顾事实、不顾法律,为取悦侦查人员而作假证言,以摆脱关系。
4.侦查人员容易滥用职权。 收集取证和询问证人是法律的责任。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询问证人的期限。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进行长时间的询问,询问时间的长短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 办案人员决定,如果讯问达不到目的,证人不准回家。 证人会长时间得不到休息,证人会受到精神上的折磨。
综上所述,为完善刑事诉讼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讯问证人的时间。
二、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询问证人的记录必须准确、客观、完整、合法。 具体有以下要求:
1.一定要两个人问,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2、证人的陈述要用自己的口吻记录下来,并尽可能逐句描述,不得有任何修饰、概括、修饰。
3、询问过程中的问答也应逐句记录在笔录中,并体现问答的语气和态度。
4.讯问结束,应当向证人宣读笔录,或者由证人宣读笔录。 证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准许,并准许证人在补正处按指印、签名或者盖章。
5. 应允许证人要求亲笔作证。 但事前必须仔细询问,然后要求证人在询问处立即书写。 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列出需要他回答的问题宁波小三侦查,让他自己写。 证人书写完毕后,应当立即核对笔录中书写的证言是否完整。 如果不完整,可以请他补充。
六、讯问笔录每一页应当依次编号,每页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然后调查人员在笔录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名。 如有其他人员(如翻译等)参与,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末尾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