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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私家侦探调查 信息时代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反思与重构——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下)的谬误与修正

日期:2023-07-16 14:12 人气:

概括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网络时代刑事证据中新的“证据之王”。 公安部2019年发布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范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采集、提取等基本取证方法,形成了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取证基本规则。 但由于现行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存在一定的误解,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措施没有很好的区分。 在规则适用过程中,滥用调查权的空间很大,将严重侵害电子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梳理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轨道,并在令状原则、比例原则和严格原则的指导下反思现行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程序主义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

电子数据、在线提取、远程勘验、程序正义

1、电子数据:信息时代的新“证据之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也普遍呈现出网络特征。 这些网络犯罪的审查和认定都需要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支持。 电子数据无疑成为网络时代的“证据之王”。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自然可变性、非物质性和高科技性,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其他传统刑事取证收集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在探索如何规范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随着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审查、裁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定》公安部2019年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已相继发布,对基本概念、基本原则、采集、电子数据取证的提取等取证取证方法,形成了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规则,但现行规则仍未解决电子数据取证与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而且电子取证、远程侦查、网络技术侦查等诸多程序设计也存在重大缺陷,给侦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带来很大的滥用空间。 因此,本文拟从目前最全面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梳理入手,进一步探讨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中需要明确或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以期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推动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化进程。

二、明确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内涵

在现行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中宁波调查公司推荐,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技术概念和法律概念尚未得到有效界定和区分,使得大量核心法律概念取证混淆和滥用。 重大缺陷的根本原因。 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内涵。

(一)电子数据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内涵

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数据是信息的具体形式宁波侦查取证,是信息的载体。 信息需要数字化并转换为数据,然后才能存储和传输。 用公式化的语言表达,那就是——“数据=信息+数据冗余”。 《电子数据条例》第一条也从数据的基本概念出发,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内涵,即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存储、处理、传输的”。数字形式。”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即电子数据包括反映各类信息的数据及相关电子文件。因此,该规定的证据意义刑事案件取证数据并不在于其数字化记录方式,更重要的是以数字化方式记录的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可以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技术手段合法、真实地记录在刑事案卷中并在法庭审判中展现。

(二)榨取行为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内涵

由于电子数据是数字化虚拟信息记录的一种形式,其非物理特性导致刑事档案中此类证据的记录需要依赖特定的存储介质。 因此,电子数据提取的本质是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和存储介质,将原本存储在原始介质中的电子数据转移到犯罪档案中。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章规定的五种提取方式,即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数据,充分反映前述电子数据。 提取行为的核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