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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侦查讯问规范化,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意见》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
第二条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实,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实。 、死刑或者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制作重大案件侦查即将终结通知书,并通知派驻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检察官进行合法性核查。的审讯。
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
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或者负责逮捕、起诉部门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应当持侦查即将终结通知书到看守所开展调查工作侦查机关出具的重大案件证明及有效工作证件。
第五条 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时,应当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的笔录。 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六条 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时,应当讯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录音、录像。 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审讯现场等,图像中应当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并显示与审讯同步的日期、时间信息。 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单独进行,检察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条 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核实、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经调查证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办案机关将排除相关人员。依法提供证据; 侦查阶段明确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疑问的,驳回申请。
第八条 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应当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宁波出轨调查公司 ,一般不询问具体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具体说明刑讯逼供的人、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情况。取证、非法取证。 犯罪嫌疑人当场向检察人员展示身体伤害的,检察人员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必要时,可以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检察官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结束后,将讯问笔录提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犯罪嫌疑人不能阅读的,应当宣读给犯罪嫌疑人听,发现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犯罪嫌疑人确认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确认,并标注日期。 询问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的内容或者含义一致。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核查询问、听取意见时明确表示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检察人员未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刑讯逼供等取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驻看守所。 检察官可以据此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交侦查机关。 讯问合法性核实程序终止,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检举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看守所派驻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根据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
(三)调取看守所、办案区视频监控录像;
(四)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及相关材料,调取讯问登记、押解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调查核实方法。
派驻检察官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初步核实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
第十一条 派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在接到侦查机关重大案件侦查即将终结的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