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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判:律师拒绝依法调查取证属于行政不作为,派出所败诉(附判决书)

日期:2023-07-17 14:09 人气:

司法实践中,律师持调查函(令)依法到职能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但有时会被有关部门拒绝,律师也很无奈。

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终审判决给各职能部门敲响了警钟。 如果律师拒绝依法调查,属于行政不作为,有败诉的风险。 情节严重的,会影响司法程序。

裁判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取证自行调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托律师可以调查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律师提供了调查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向被告申请公民信息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

沉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沉水湾派出所 吴云涛 统计局(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9)辽01行末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沉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沉水湾派出所,住所地沉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伟,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江晓天,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凯,派出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涛,男最终审判:律师拒绝依法调查取证属于行政不作为,派出所败诉(附判决书),汉族,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沉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沉水湾派出所(以下简称沉水湾调查)不服(2018)辽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庭审已结束。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吴云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16日,原告凭专门从事律师调查的介绍信、律师证、委托书向被告深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个人信息。律师。 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询问申请。 原告于同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获取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原告因其行政不作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户口登记工作。在其管辖范围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取证自行调查事务所,可以调查与有关单位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事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托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本案中,被告主张公民信息与原告承担的法律事务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个人信息。其他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方式,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地址等。 本案中,原告在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专门调查介绍信、律师证、委托书等材料,可以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了委托。委托人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调查被告的案件。 委托案件的被告人个人信息属于对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相关情况的调查。 因此,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规制范围的主张,被告无权向他人披露个人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获取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他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提供了调查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向被告申请公民信息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可以纠正,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与被告的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沉阳市公安局局和平分局 深水湾派出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吴云涛申请调查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 2、驳回原告吴云涛的赔偿请求。 诉讼费50元由沉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沉水湾派出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