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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4次上传,今天是前言、文献综述、参考文献部分)(因为上传字数有限)
一、前言
中国的婚姻历来有“门当户对”的传统。 这个传统可以分为两部分: 1.“相似婚姻”:往往只有在某些方面彼此匹配的人才会有很高的概率结婚。 2、“婚姻偏好原则”:男性倾向于与学历比自己低、年龄比自己年轻、收入比自己低的女性结婚。 (王巨阳,2011)具体谈到“门当户对”原则的内容时,以往文献主要认为它涉及两个方面(郭志刚、邓国胜,1995;王巨阳,2011):一是家庭经济和经济条件。一个是社会背景,一个是个人背景。 家庭背景主要涉及父母职业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匹配。 个人背景涉及年龄、收入、户籍、学历、外貌等。
即使是现在,这一传统在我国的婚姻模式中仍然占据着重要的比例。 (李钰,2011;齐亚强、牛建林宁波婚姻出轨调查,2012;魏燕、蔡文珍,2014)然而,现有研究发现,这样的婚姻模式并不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好处:门当户对的匹配婚姻降低了社会流动性(魏延、蔡文珍,2014),很容易造成代际不平等地位的传递,加剧收入不平等(李钰,2011;Greenwood、Kocharkov、Santos,2014;李静、潘立群、宗家峰,2015) 。 那么人们选择这种婚姻是不是因为更稳定呢? 换句话说,门当户对的婚姻是否有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2。文献综述
从上一个问题开始,我国现有的关于“门当户对”婚姻的实证文献可以分为两类:1、研究其与初婚离婚率的关系;2、研究其对生活质量或婚姻的影响。质量。 由于再婚行为往往比初婚行为复杂得多,现有文献研究了初婚样本(包括离婚但尚未再婚的初婚)。 在不同的文献中,所考察的“良好匹配”的定义有时会有所不同。 一些文献考察了广泛的“门当户”,如户籍匹配、学历匹配、夫妻工作匹配等(陆一龙,2009;李厚健,2013;雷小燕、徐文建、赵姚辉,2015;郭婷、秦学政,2016)。 剩下的部分文献主要关注一些特定的“门当户对”,比如家庭背景(文强和杨晓军,2020)和年龄匹配(李建新和王小龙,2014)。
1、关于“门当户对”婚姻与初婚离婚率的关系。 这方面的文献主要依赖于贝克尔提出的“特定婚姻资本”理论,该理论认为离婚的决定取决于婚姻资本的多少(如子女、夫妻工作、教育水平等)。 (Becker等,1977;Huber和Spitze,1980;Hoffman和Duncan,1995)其中,个体层面(如教育、工作、年龄等)与家庭层面(如父母的收入、父母的工作等)也属于这种“婚姻资本”。 基于这个思想,文献中主要采用Probit模型或者Cox回归进行研究。 现有研究(基于CFPS2010数据)发现,在控制个体因素后,无论男女,女性比男性年轻会显着降低离婚概率; 进一步区分农村和城市样本后,可以发现农村样本对结婚年龄有影响。 差距更为敏感,城市样本只有在男性比女性年长10岁以上时才具有显着影响。 (郭婷、秦学政,2016;李建新、王小龙,2014)同时,有文献发现,基于CGSS2006数据,夫妻户籍匹配和单位类型匹配具有显着的负效应(即降低城乡样本中的离婚率)。 在农村样本中,男性收入高于女性会显着降低离婚概率; 在控制个体因素后,双方家庭背景(父母职业、经济状况)是否匹配对城乡样本的离婚率均无显着影响(陆一龙,2009),但基于同样的假设数据显示,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后,可以发现双方的家庭背景对离婚的影响显着降低。 (文强、杨晓军,2020)
2、关于“门当户对”的婚姻与生活或婚姻质量的关系。 文献中主要使用有序Probit模型。 基于贝克尔(1974)的婚姻理论,早期文献认为,双方家庭选择这种匹配的婚姻是为了使双方的预期效用(或福利)最大化,而生活质量是效用的重要衡量标准(Benjamin et al., 2014) ,因此婚姻匹配与生活质量的关系经常被讨论(李厚健,2013;雷小燕、徐文健、赵耀辉,2015;郭婷、秦学政,2016)。 李浩建(2013)基于CGSS2006数据发现,职业匹配、收入匹配、家庭经济匹配对城乡样本个体生活幸福感有显着正向影响。 雷小燕、徐文建、赵耀辉(2015)根据CHARLS2011数据发现,对于农村女性来说,控制教育背景后,无论是高层(基于家庭经济背景,即家庭经济背景)小于另一者)且匹配良好的人对较高的生活满意度有正向影响,但在城市女性和男性样本中并未发现这一结论。 郭婷和秦学政(2016)根据CFPS2010数据发现,对于妻子来说,如果她们比丈夫小5-9岁(系数为负),则她们的文化程度比丈夫低(系数为正),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男性结婚(系数为负)对幸福感有显着影响,但在控制妻子与丈夫的学历和职业是否匹配后,只有“户籍高”显着10%的水平; 而对于丈夫来说,只有“丈夫文化程度低”显着,“对妻子”有显着正向影响,但在控制了妻子与丈夫的文化程度和职业匹配后,所有系数均不再显着。 然而,最近的文献认为,良好的婚姻与良好的生活质量之间不存在很强的直接关系(两者不能相互决定),因此更加注重直接考察婚姻质量。 (文强、杨晓军,2020)然而,这带来了一个样本选择问题:离婚者往往不会报告对前一段婚姻满意度,而“门当户对”可能与离婚有关(陆一龙,2009) ,这就提示婚姻质量的研究应与离婚率的研究结合起来。 文强和杨晓军(2020)利用CGSS2006数据发现,无论是总体样本还是细分样本(按照城乡和男性分为4组),“匹配度”变量对婚姻质量均没有显着影响。 /女性); 然后他们按照例子赫克曼的两步法,将估计的离婚率加入回归方程后,发现“匹配良好的配对变量”仍然不显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