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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对婚姻生活感到失望,准备与丈夫离婚。 没想到,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悄悄买了房子。 那么这套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近日,刘女士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就此事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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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相恋并步入婚姻。 然而宁波男人离婚冷静期买房! 老婆:给我吧!,由于性格的原因,他们的生活中矛盾不断。 不久前,两人下定决心宁波正规找人公司 ,前往余姚市婚姻登记处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 在此期间,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刘女士和陈先生都对婚姻不再抱有希望,两人都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打算。 冷静期过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就在几天前,刘女士从朋友那里得知,她的前夫陈先生名下其实有一套房产。 她去找陈先生询问此事。 陈先生承认,自己确实购买了新房产,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 当时,两人已决定离婚,并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因此该房屋与刘女士无关。 刘女士认为,购买房产的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应该拥有自己的一份房产。
公证员听完原委后告诉刘女士,离婚冷静期是一种特殊的“缓冲期”,其根本目的是为夫妻矛盾设立缓冲地带,避免冲动离婚。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铁了心要离婚宁波婚姻网,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到和睦相处、分道扬镳的目的。 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俩真正离婚的时间是双方领取离婚证的时间。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他们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此时,刘女士与陈先生仍处于婚姻状态。 婚姻存续期间新增财产,仍适用民法典“夫妻婚姻婚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也就是说,陈先生新购买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割。
公证员提醒,夫妻双方在离婚30天冷静期内应谨慎处理财产,不要盲目购买可能会分割的财产,特别是购买大宗房产和房屋等动产。小型汽车。 同样,离婚冷静期内,配偶不得私自处置财产。 如有必要,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就财产取得、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并进行公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