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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商务调查 【技巧分享】陈浩:辩护律师应该如何调查取证?

日期:2023-07-15 16:01 人气: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受到案件数量少、有罪推定等因素的限制。 调查活动中收集和获得的证据往往是片面的。 防御的效果。 辩护律师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对于瓦解公诉体系,构建辩护体系,最终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调查取证权从什么时候开始?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有权调查取证没有争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调查取证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取证侦查阶段无权调查。 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表上诉和指控;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从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涉嫌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的上述权利中,没有规定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完全的调查取证权。 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应当将其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精神状况等证据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 因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仅限于上述三类证据。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且调查取证的范围不限于上述三类证据。 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身份,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调查取证的权利。 您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规定并没有调查取证权限制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因此应当理解,辩护律师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即辩护律师也有调查取证权利。调查阶段的取证。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范围不应局限于三类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即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否则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三类证据单独列出,是因为三类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尽快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不是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限制在三类证据上。

2、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侦查阶段尚未结束,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也与其他阶段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将单独进行说明。

(一)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一、三类证据可直接调查取证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不负有犯罪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的取证,辩护律师可以大胆地进行辩护。按照正常程序取证。 也就是说,一般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进行,也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 辩护律师也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二、三类证据以外的证据调查取证需谨慎

第一,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移送。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仅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取证,但《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应当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轻微犯罪或者严重犯罪的证据和材料。 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询问案件相关情况时,以申请收集相关证据的形式提出意见,侦查机关一般都会高度重视。

其次,律师还可以直接获取不及时获取就会丢失的证据,然后及时向侦查机构报告。 辩护律师应当暂时保存反映证据整体情况和取证过程的图像、视频材料,并将复制的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这样,在履行律师取证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防范调查取证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